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芳,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536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7479.4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29975.76元,自2021年11月22日起以透支本金57479.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9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46元,电被告陈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