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玉兰, 温州市瓯海瞿溪启武针车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04民初626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启武针车行与被告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启武针车行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玉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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