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勇,张正军,王志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4民初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正军(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志兰(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周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正军、王志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勇支付借款本金72.8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52.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