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明业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459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明业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26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