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永敏,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287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永敏: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田永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贷款清偿不足部分本金4219397.12元、利息162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二、被告田永敏承担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随前款一并支付。本案受理费526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236元,由被告田永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