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湘达,谢琴,谢琴须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159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琴:原告魏湘达与被告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5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琴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魏湘达偿还借款240200元;二、被告谢琴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魏湘达支付利息(利息以240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魏湘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2元,保全费1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湘达负担936元,被告谢琴负担6609元。原告魏湘达可向本院申请退费6609元,被告谢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6609元,逾期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支出),由被告谢琴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