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楚斌,许伟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145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伟浩:原告陈楚斌与被告许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伟浩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楚斌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二、被告许伟浩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楚斌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15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被告许伟浩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伟浩负担,原告陈楚斌可向本院申请退费4858元,被告许伟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858元,逾期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支出),由被告许伟浩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