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敬文,黄清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14164号,(2021)粤0307民初141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清源:原告郑敬文与被告黄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4164、14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清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敬文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被告黄清源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清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敬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被告黄清源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清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敬文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驳回原告郑敬文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307民初14164号案案件受理费7435.6元,保全费2565元,合计1000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敬文负担959元,被告黄清源负担9041.6元,原告郑敬文可向本院申请退费9041.6元,被告黄清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9041.6元,逾期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支出),由被告黄清源负担。(2021)粤0307民初14165号案案件受理费3712.94元,保全费1373元,合计508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敬文负担523元,被告黄清源负担4562.94元,原告郑敬文可向本院申请退费4562.94元,被告黄清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562.94元,逾期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支出),由被告黄清源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