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嘉琦,司沛珣,赵晶,京询酒店, 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陕0113民初2124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司沛珣、赵晶、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嘉琦诉被告司沛珣、赵晶、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113民初2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何嘉琦与被告司沛珣、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参股协议书》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二、驳回原告何嘉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85元,被告司沛珣、京询酒店各负担1985元。因原告已预交费用,故被告司沛珣、京询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