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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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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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治国、崔广禄:本院受理岳宁博诉李治国、崔广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与书记员名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