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陕西福源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福源医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于本院庙后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