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都林, 杭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2749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都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金9346.7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计10346.77元;二、被告张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被告张都林负担8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