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云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85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云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85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957.20元(以34.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21年8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3日,并按此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长程鸿仙、人民陪审员陈素清、人民陪审员朱宗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