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浪辉, 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1588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吴浪辉与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5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吴浪辉与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回原告吴浪辉购房款250800元;三、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浪辉支付占用购房款的利息(利息以250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062元,逾期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支出),由被告深圳市飞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