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霏,陶德平,万全珍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211民初916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陶德平、万全珍:本院受理原告冯霏与被告陶德平、万全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德平、万全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冯霏损失10000元。如被告陶德平、万全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陶德平、万全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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