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进麟,聂喜银, 南京飞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苏0104民初16535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南京飞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聂喜银:本院受理(2021)苏0104民初16535号张进麟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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