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进麟,聂喜银, 南京飞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104民初16535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飞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聂喜银:本院受理(2021)苏0104民初16535号张进麟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