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明明,张兴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1539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兴国(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朱明明与被告张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张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明明借款14000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6民初15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