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陕西省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徐军伟,田新, 辽宁光大压滤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光大压滤机有限公司、徐军伟、田新: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