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房洪伟, 青岛金汇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依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汇湾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213民初4885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依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汇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依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房洪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岛依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金汇湾实业有限公司款项149589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金汇湾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房洪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73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19323元,由被告青岛依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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