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浩基,徐思瑜,李佩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思瑜:本院受理原告何浩基与被告徐思瑜、李佩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思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浩基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徐思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何浩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徐思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