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超,王伟红, 哈尔滨汽车大厦汽车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红:原告吴超与被告王伟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以哈尔滨汽车大厦汽车商行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哈尔滨汽车大厦汽车商行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已通知哈尔滨汽车大厦汽车商行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