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德文,旷锦,卢继祖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继祖:本院受理原告周德文与被告旷锦、卢继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周德文与卢继祖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于2021年8月24日解除;二、卢继祖、旷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予周德文;三、驳回周德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0700元(原告已预交),由旷锦、卢继祖共同负担并应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德文、旷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卢继祖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