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爱莲,龚凌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凌杰:本院受理原告肖爱莲诉被告龚凌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明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