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亮,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085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5350元、手续费1550元、违约金22699.63元及利息(含复利),计算方法为: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含复利)为7144.32元;此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手续费、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合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并支付原告律师费1334.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