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龙建军,蒲春蓉,任雪梅,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1304民初4564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479104号,南充市国用(2012)第00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龙建军(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50号4幢4单元50号)、蒲春蓉(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124号):本院受理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04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龙建军、蒲春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借款本金247993.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23日下欠利息61657.076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799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2‰再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二、被告龙建军、蒲春蓉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对被告任雪梅提供的用于贷款的房屋位于嘉陵区火花路98号川北购物中心19幢4单元5层5-2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479104号;南充市国用(2012)第0039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两次公告费(以两次实际公告费金额为准),均由被告龙建军、蒲春蓉、任雪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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