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小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1126民初1853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小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18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小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朱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理赔款75721.36元、欠缴的保费6288.4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75721.3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3月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朱小华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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