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远路,朱远璐, 成都食尝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7民初9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远璐:本院受理(2022)川0117民初965号原告成都食尝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远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