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唐波, 四川聚康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立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26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聚康商贸有限公司、唐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12602号原告成都市立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聚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32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