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勇,陈滢琳,别小莎, 成都杏逸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2813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杏逸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2813号原告周勇、陈滢琳诉被告别小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周勇、陈滢琳9740元;被告别小莎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你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你公司、别小莎共同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