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乔小英,薛军林,胡兴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363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军林、胡兴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3民初3638号原告乔小英与被告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3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胡兴琴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被告薛军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