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秀凤,刑健宸,张秀风, 成都鑫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8420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鑫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秀凤、刑健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8420号原告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令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案的判决书。判决成都鑫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和留购款364811.76元、支付违约金72962.35元;张秀凤、刑健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秀风、刑健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鑫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左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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