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应兵,曾恒,谢强,张明清, 维格斯(成都)智能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拓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997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邹应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6民初9976号原告维格斯(成都)智能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拓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恒、谢强、张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02592元和违约金12077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517元,以及因公告法律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