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应兵,曾恒,谢强,张明清, 维格斯(成都)智能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拓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997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邹应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6民初9976号原告维格斯(成都)智能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拓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恒、谢强、张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02592元和违约金12077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517元,以及因公告法律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巨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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