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安民,熊祥勇, 成都伟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81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伟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8114号原告邹安民与被告熊祥勇、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熊祥勇、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邹安民借款本金1588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止详见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熊祥勇、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