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艳,杨长林,孙司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司连、杨长林:本院受理何艳诉杨长林、孙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00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