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艳,杨长林,孙司连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司连、杨长林:本院受理何艳诉杨长林、孙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00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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