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东莞市凯瑞德电瓶车有限公司 ,无锡晶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凯瑞德电瓶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晶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洛社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