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亮辉, 无锡市海斌泡塑包装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亮辉:本院已受理原告无锡市海斌泡塑包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