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锋,吴恒兵,李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恒兵:本院受理原告董锋诉你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层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