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强,王宝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宝钢:本院受理张建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5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