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勇岗,薛海玲,刘学忠,刘青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海玲、刘学忠、刘青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勇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