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勇岗,薛海玲,刘学忠,刘青云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内容
薛海玲、刘学忠、刘青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勇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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