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丹,刘鹏,刘欣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鹏(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普光小区27幢503室):原告李丹与被告刘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5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丹与被告刘鹏离婚;二、婚生女刘欣玥由原告李丹抚养,被告刘鹏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李丹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刘欣玥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李丹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