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军, 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2民初432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军(34012219某某某某057233):本院受理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罗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按月利率2%算至2020年8月19日至,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10元,公告费690元,由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