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刘强, 江山市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刘强:本院受理江山市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45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