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贤兰,金勇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勇强:原告王贤兰与被告金勇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房金4860元;2.本次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