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玲娣,王绪友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绪友:本院受理原告胡玲娣与被告王绪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449.55元,误工费5070元,住院伙食费400元,共计11919.55元;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范璐璐担任审判长,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天凝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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