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建民,黄保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保政:本院受理原告洪建民与被告黄保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