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宇霞,李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潘宇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5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上午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