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静,翟祖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翟祖冲: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诉被告翟祖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