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兵: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马山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