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静,禚昌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禚昌辉: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