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伟君,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6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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